关于规范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退休(退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28 13:56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能及时享受相关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定退休(退职)条件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一)机关事业单位市管干部报市委组织部按程序审批;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科级(相当科级)干部,以及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批准;
(三)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办理退休(退职)审批后统一报编办,由编办下发出编通知后,由所在单位凭退休(退职)批文和出编通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其中:由市本级财政在预算中保障经费的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先到财政在职人员经费拨付(预算执行)管理科室审核确认停发在职工资后,再凭退休(退职)批文和出编通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核发。
三、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如今后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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