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9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符合法定退休(退职)条件时,已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通知》的内容
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退休(退职)审批的办理权限,二是退休(退职)后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流程。
三、退休(退职)审批权限如何确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市管干部的人事管理由组织部门负责,因此其退休(退职)审批由组织部办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由其任免机关批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退休(退职)审批后由单位报编办,由编办下发出编通知后,由所在单位凭其退休批文和出编通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其中:在财政预算中列支经费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到财政部门停发在职工资后,再凭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发。
五、《通知》从何时起执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柳人社发〔2018〕1号)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工作职能进行调整,为了衔接好相关工作,该《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