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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1-14 10:1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20174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规〔201829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发一批新的公益性岗位,在《关于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柳人社发〔2017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援助对象基础上,将下列人员列入公益性岗位援助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初次以“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低保人员、残疾失业人身份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期满,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仍不能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三)直接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作战,首次申请公益性岗位期满后,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退役人员。

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不能安排公益性岗位。

二、有关要求

(一)以上人员工资待遇、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及管理服务等按照《关于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柳人社发〔2017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规定执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要资金从市促进就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二)请有岗位需求并符合条件的单位,如实填写《柳州市公益性岗位需求表》(岗位援助对象含“62号文”及本通知的援助对象),城区单位报到城区人社局汇总、市直单位报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8930日前交到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地址: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111109

联系人:黄维联系电话:2827582

附件:柳州市公益性岗位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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