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699898888N/2023-0882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柳人社规〔2023〕2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资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人社规〔2023〕2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4月27日
- 文件下载:
柳人社规〔2023〕2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资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资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资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促进重点群体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开发市级资金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市资金公益性岗位”),现将市资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市资金公益性岗位的援助对象及岗位范围
(一)援助对象
柳州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已进行失业登记且不符合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有关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但又需要特别帮扶的下列人员:
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主要指残疾人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家庭是指高校毕业生本人为残疾人或家庭残疾成员为二级残疾及以上的家庭;低保家庭是指享受城镇或农村低保的家庭;脱贫户家庭是指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
2.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作战,再次申请公益性岗位期满后,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退役人员;
3.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确需特别帮扶的其他失业人员。
(二)岗位范围
在市区开发的满足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党务、政务协办类岗位、社会公共管理协办类岗位、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以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二、规范岗位开发流程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市资金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开发和管理工作。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服务中心”)承担市资金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的具体经办工作。
(一)市资金公益性岗位新增、补缺流程
1.新增岗位。市本级直属单位、城区及新区(以下称“用人单位”)拟开发市级资金公益性岗位,须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递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益性岗位的工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复函用人单位并抄送市就业服务中心。
2.岗位补缺。因各种原因造成市资金公益性岗位空缺的,用人单位应在岗位空缺3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补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招聘工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缺申请。
(二)市资金公益性岗位的招录流程
1.用人单位按照“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的原则,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公开招聘,确定拟聘用人员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柳州市市资金公益性岗位援助申请表》(附件1);
(2)拟录用人员当年体检报告;
(3)资格证明材料。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校毕业证书、户口簿及相应成员的残疾证、低保审批表、特困(孤儿)证明等;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作战人员提供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向用人单位发出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通知书。
3.用人单位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于当月底前将录用情况报送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三、加强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
(一)用人单位依法与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劳动合同一年期满,需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交《柳州市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继续录用申请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4)至市就业服务中心批复,待批复同意后才可进行续签。市资金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按“谁用人,谁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履行用人管理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度,依法为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人身伤亡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三)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动情况,在变动当月底前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柳州市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动表》(附件5)。
(四)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违反用人单位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有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因个人原因(不可抗力除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今后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
非因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原因或政策调整原因,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五)加强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后续扶持工作。市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依法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市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送信息、送服务、送培训等帮助其尽快转岗就业。
四、准确把握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补贴标准及补贴期限,规范补贴申报程序
(一)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30%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1.岗位补贴。按用人单位当月实际支付给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的金额给予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30%。
2.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三)补贴期限。市资金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从备案次月起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补贴: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不再存续的。
(四)补贴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需在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上一个季度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的请款材料,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材料的,到下一季度一并申请;公示无异议后,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款拨付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申请补贴时用人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柳州市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2);
2.《柳州市市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3);
3.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医保的相关凭证;
4.用人单位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的相关凭证。
五、其他事项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根据资金筹集的情况确定市资金公益性岗位总数。
(二)市资金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财政有关经费统筹列支。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并全额追回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
(四)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和管理劳动者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后仍不进行整改的,取消其使用市资金公益性岗位的资格。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的通知》(柳人社规〔2018〕5号)同时作废。
附件:
1.柳州市市资金公益性岗位援助申请表
2.柳州市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
3.柳州市市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4.柳州市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继续录用申请表
5.柳州市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