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资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就业是民生之本。近年来,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帮扶重点群体,是公共就业服务的重点对象。我局通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计划、落实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如各类线上线下招聘会、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指导活动等活动,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近几年来,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97%以上。但受就业结构性矛盾、国内国际经济下行压力及新冠病毒感染疫情的影响,我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仍较大,特别是仍有一部分高校毕业生未纳入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政策但因现实情况需要特别就业帮扶,同时其他一些特殊失业群体也需要特别帮扶。因此,使用我市市级财政资金开发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帮扶这些特殊群体实现就业。
二、文件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三、出台的必要性
就业是民生之本。受就业结构性矛盾、国内国际经济下行压力及新冠病毒感染疫情的影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仍较大,实践中,仍有一部分未纳入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政策但因现实情况需要特别就业帮扶的高校毕业生,同时考虑到现实中存在其他一些特殊失业群体也需要特别帮扶的情况,因此,使用我市市级财政资金开发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帮扶这些特殊群体实现就业,已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市资金公益性岗位的援助对象及开发范围。援助对象是处于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的、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不符合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有关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但需要特别帮扶的3类人员:第一类是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第二类是直接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作战,再次申请公益性岗位期满后,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退役人员,第三类是由我局认为确需特别帮扶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二部分:规定了岗位开发的流程。包括岗位新增、补缺流程和岗位招录流程。
第三部分:对市资金公益性岗位管理提出要求。核心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之间关系属劳动关系,按“谁用人,谁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履行用人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部分:明确市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补贴标准、补贴期限以及补贴申报程序,其中补贴期限明确了退出市资金公益性岗位的三种情形。工资待遇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30%的工资。岗位补贴按用人单位当月实际支付给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的金额给予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30%。社会保险补贴为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五部分:明确市资金公益性岗位数量核定依据和补贴资金来源,明确对资金的监管和违规处罚,废止原市资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