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699898888N/2022-4790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柳人社规〔2022〕13号 关于申报柳州市人才购房补贴的通知(试行)
- 发文字号:
- 柳人社规〔2022〕13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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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人社规〔2022〕13号 关于申报柳州市人才购房补贴的通知(试行)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发〔2022〕7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做好人才购房补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
(1)柳州市本级、五城区及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广西科技大学、上汽通用五菱公司、柳工集团、柳钢集团、东风柳汽、广西汽车集团、鱼峰集团,以及上述单位在柳登记注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下属子公司。
(二)补贴条件
1.2022年4月28日(含)以后首次全职引进到补贴范围内的单位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保的人才,在柳新购置首套家庭住房的。
2.根据《若干措施》认定为我市G类及以上人才。
(三)补贴标准
A类人才最高300万元;B类人才最高150万元;C类人才最高100万元;D类人才30万元;E类人才25万元;F类人才7万元;G类人才5万元。(A、B、C类人才购房补贴按照购房发票金额发放,不超过对应类别的最高标准)。
二、申报程序
人才购房补贴申请采取线上办理的方式进行,申请人需事先在手机上安装“龙城市民云APP”,注册并实名认证后登录智慧人才服务平台办理。
(一)个人步骤
申请人在智慧人才服务平台上的“人才服务”—“购房补贴申请”服务事项按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填报完成后提交申请。申报信息将推送至用人单位审核。
(二)用人单位步骤
用人单位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通过审核并上传公示证明材料。申报信息将按以下路径推送至对应的审核部门审核:
1.上汽通用五菱公司、柳工集团(含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柳钢集团(含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柳汽、广西汽车集团(含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鱼峰集团(含广西鱼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科技大学的申报信息推送至柳州市人才服务和人事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审核;
2.市属九大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申报信息推送至主管部门审核;
3.市本级事业单位的申报信息推送至主管部门审核;
4.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的申报信息推送至单位所在城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审核部门步骤
1.各审核部门对本单位主管或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申请核实住房信息,申报信息将依次推送至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查。
2.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各审核部门推送的信息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新建商品住宅合同网签备案信息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推送至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查完毕后,提交至市人才中心办理。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外籍人才提供)或通行证(港澳台户籍人才提供);
(二)购房合同,仅需提供以下页面:1.房屋基本信息页面(含房屋位置、售买人、房屋价钱等信息的相关页面),2.签字捺印页面。
四、时限要求
人才购房补贴申报常年受理,按季度审批。每年的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为季度截止申报日。用人单位每个季度截止申报日前提交的申报信息,各审核部门应于季度截止申报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至市人才中心办理。
五、补助发放
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才中心按申报途径将资金拨付到对应审核部门;各审核部门将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各审核部门、用人单位应在拨付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凭证上传系统。
(一)A-E类人才的购房补贴
A-E类人才的购房补贴分5批发放,服务期第1年内申请购房补贴的,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20%,从第二年开始每服务满1年发放20%,直到服务满5年后发放至购房补贴总额的100%;
(二)F-G类人才的购房补贴
F-G类人才的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
六、管理和监督
(一)人才奖励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日常管理、项目绩效评价由各主管审核部门和各城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及相关审核部门共同做好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申请和冒领人才奖励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取消后续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补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七、其他
(一)购房补贴的停发、退回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发放购房补贴的,停止发放,已经发放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1.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
2.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的。
人才退回购房补贴,由人才将资金退回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资金拨付途径逐级退回至市人才中心。用人单位应积极主动追回应退回的款项,并及时上报相关审核部门退回资金。
人才服务期内辞职、工作调动等不在柳州市服务的,用人单位应在人才正式离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审核部门书面报告;审核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报市人才中心备案。
人才在服务期内在市内变更工作单位且连续缴纳社保的,可在新工作单位继续申请剩余部分的购房补贴;如存在已提交申请但未发放的购房补贴,可在系统上进行变更工作单位登记,并申请通过新工作单位发放已申请的购房补贴;人才在服务期内离职且社保中断1个自然月以上,再次入职其他单位将不再发放剩余的购房补贴,已发放的购房补贴不退回。
(二)给予个人的补贴为税后所得
市人才中心将补贴资金和补贴税款一并逐级拨付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审批结果及时将补贴发放给申请人,并按补贴金额与补贴税额之和的偶然所得税纳税率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职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解释。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