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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50200699898888N/2025-16915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24日
标  题:
柳人社规〔2025〕3号 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人社规〔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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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柳人社规〔2025〕3号 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9-24 18:17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

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确保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到各项就业援助政策,保障民生,稳定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资格条件

(一)明确认定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广西壮族自治行政区域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登记失业人员: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2.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

3.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5.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6.土地依法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失去全部承包地的农民;

7.符合上述1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8.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认定对象通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不再享受低保待遇、连续失业状态中断等),应及时到认定机构报备,重新进行认定。

(二)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形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2.成为经营主体投资人、股东(合伙人)或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的;

3.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失去联系且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以及已办理失业登记但未按规定参加《就业创业证》年度验证的;

4.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2次以上的;

5.经查提交认定材料不实的;

6.已从事有较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原因终止就业要求的;

9.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二、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一)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认定的组织管理机构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各城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各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经办与公示工作。

(二)简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流程

1.线下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常住地社区办理有关认定手续,填写承诺书并提交申请认定类别的相关材料。

2.线上办理流程:通过本人手机下载安装“广西人社”APP,选择“百姓关注—我要办—更多—就业创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模块,自行按照系统提示录入有关信息及上传有关附件材料,办理有关认定申请手续。

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及细则,做好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实行分级审批、定期复核机制,如发现认定对象在通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不再享受低保待遇、连续失业状态中断等),应指导其尽快到认定机构报备,重新进行认定。

(三)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机制

1.开展《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核验制度,每年的4月至6月为集中核验时间。

2.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未进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核验或出现上文中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情形,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及时向所属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报告,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标注。就业困难人员资格一旦注销,将停止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被注销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四)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日常管理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完善基础台账,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就业和再就业、享受扶持政策等情况进行有效登记和备案,并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调查走访,切实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实时反映。

三、严格工作纪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将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格,正在享受相关就业帮扶政策的即时停止,已享受相关补贴的责令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各级经办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柳人社规〔20228号)同时废止。

(二)各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924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