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人社规〔2019〕4号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确保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到各项就业援助政策,保障民生,稳定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规〔20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握资格条件,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按照《柳州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柳政办〔2007〕163号)申报认定,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的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是指申请认定当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
3.大龄失业人员(即“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4.残疾人员;
5.失地失业人员;
6.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12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认定的组织管理机构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各城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各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经办工作。
(三)按就近就地的原则为就业困难人员服务
1.按照方便服务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有关认定手续。
2.通过本人手机关注“柳州人社”微信公众号,进入“人社服务-办事大厅”,选择“就业服务”栏目,登录“就业援助”模块,自行按照系统提示录入有关信息及上传有关附件材料,办理有关认定手续。
通过资格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将纳入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按规定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四)登记失业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户籍已迁移市外(境外)的;
2.被用人单位招用实现就业的人员;
3.领取营业执照的人员;
4.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以上拒绝公共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
5.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一)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及时向所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注明。
1.移居市外(境外)的;
2.被用人单位招收实现就业的人员;
3.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人员;
4.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以上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7.未进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核验的;
就业困难人员资格一旦注销,将停止其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完善基础台账,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就业和再就业、享受扶持政策等情况进行有效登记和备案,并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调查走访,切实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实时反映。
(二)严格工作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将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格;对各级经办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宣传本市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帮助本辖区群众了解各项帮扶政策,及时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2017年6月21日下发)同时废止。
(二)各县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