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与2017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相比,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有何变化?
在此次发文中,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作了如下界定: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按照《柳州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柳政办〔2007〕163号)申报认定,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的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是指申请认定当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
3.大龄失业人员(即“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4.残疾人员;
5.失地失业人员;
6.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12个月以上的人员。
与2017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相比,取消“有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限制。根据区人社厅、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18〕5号),已对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即为以上提到的六类人员,柳州市政策将与上级政策保持统一。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办理地点
群众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外,为了更加方便群众办理,实现“网上通办”,减少群众排队等待时间,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还可以自行在手机上操作完成。通过本人手机关注“柳州人社”微信公众号,进入“人社服务-办事大厅”,选择“就业服务”栏目,登录“就业援助”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录入有关信息及上传有关附件材料,办理有关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