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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柳州人社惠企政策汇编 (社会保障单位篇)(6月版本)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2-06-10 09:59   

1.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文件/政策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5号)。

政策详解:

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2020年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分的结果执行。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申领条件、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

办理条件:

柳州市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稳岗返还的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严重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办理方式:

2022年稳岗返还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新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无需参保单位申请,补贴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单位的对公银行账户。为确保稳岗返还资金精准发放到位,请企业核对并完善社保系统登记的银行账户信息,确保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0772-2814706

市社保中心:0772-2806860

2.延续执行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文件/政策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5号)。

政策详解: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用人单位按现行基准费率的50%缴费。在此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并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办理条件:

柳州市所有参保单位。

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办理方式:

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保系统对全市参保单位的各险种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无需参保单位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每月统一核定台账,企业当月立享社会保险降费率政策。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0772-2814706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0772-2835398

市社保中心:0772-2806860

3.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文件/政策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9号)。

政策详解: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以下简称“5个特困行业”)及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困难行业(以下简称“17个困难行业”),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与17个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5个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扩围的17个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

1.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困难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申请缓缴月之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

(2)申请缓缴月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

(3)2022年1月至申请缓缴上月累计亏损。

办理材料:

1.《困难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原件1份;

2.属于17个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还需提供单位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咨询电话: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征缴业务咨询电话:0772-2810446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0772-2827595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0772-2814706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0772-2835398

4.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政策

文件/政策名称:

《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5号)。

政策详解:

符合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企业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可分别申领1000元、1500元、2000元、2200元、25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我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将比同档次人员提高20%。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办理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企业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2)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信息已经可在全国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到;

(3)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0772-2814706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772-2806860

5.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文件/政策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5号)。

政策详解: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累计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参保失业人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人员申领之月起计发,按月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不能重复领取。

办理条件: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2)对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办理材料: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0772-2814706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772-2806860

6.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一窗通”平台,企业参保注销更便捷

文件/政策名称:

1.《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2020年柳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开办企业指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市监发〔2020〕29号)规定:实现企业开办企业登记(含企业社保登记),0.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广西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

3.《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持续提升广西企业开办水平实施方案>》(桂市监发〔2021〕21号)规定:拓展企业开办后续服务……企业可以登录“一窗通”平台填报企业员工参保登记信息,社保、医保及公积金缴存经办机构同步完成企业员工参保参缴登记,进一步为企业员工参保、参缴提供便利。

政策详析:

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开办企业一窗通”平台,打通社保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数据接口,实现开办、注销企业单点登录,企业申请人仅需登录一个平台即可一次性填报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员工参保登记、企业注销信息,同步完成企业员工参保参缴登记或企业社保登记注销业务。

办理条件:

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开户或销户的企业。

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办理方式:

目前,我市已实现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时候,通过“开办企业一窗通”平台,直接填报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员工参保登记,同步完成企业社保开户手续与员工参保参缴登记。或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的时候, 对没有社保欠费,无人员参保的企业可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以上操作均无需额外提供材料。

咨询电话:

市社保中心:0772-2810446

7、为企业在职干部职工主动开展养老保险费补缴审核服务

文件/政策名称: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号)。

政策详析:

因历史原因,部分企业干部职工存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历史遗留问题。干部职工存在应缴未缴,影响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核定,影响干部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核定,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号)规定开展企业干部职工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审核服务,维护企业干部职工应享尽享的合法权益,退休时养老金申领相关业务办理更加顺畅、快捷、高效。

办理条件:

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办理材料:

职工人事档案。

办理方式:

养老保险费补缴审核服务与档案审核服务同步进行。

咨询电话:

市社保中心:0772-2805556

8、企业批量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失业保险缴费手册历史修订所需材料和业务经办流程

文件/政策名称: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政策详解:

在社会保险建立初期,由于电脑等信息技术尚不具备,职工的参保缴费信息是通过手工登记在《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失业保险缴费手册》上作为职工参保的凭证。因此在参保人办理退休之前需要对1996年1月之前企业养老保险手册记录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以及2010年7月实行五险合一征收之前失业保险缴费手册记录的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补录入系统。

办理条件:

持有记录1996年1月之前缴费情况养老手册及记录2010年7月之前缴费情况失业手册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历史修订:

①《社会保险缴费明细信息修改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2)失业保险缴费历史修订:

①《社会保险缴费明细信息修改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②《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原件。

办理方式:

(1)单位备齐历史修订所需材料到各城区社保业务经办网点现场受理;

(2)城区业务经办网点经过初审后收下材料,留下单位经办人电话;

(3)业务办结,发送办结短信;

(4)所有手册业务经办完结后电话通知单位经办人取回手册。

咨询电话:

市社保中心:0772-2805556

9、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文件/政策名称:

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4号)

政策详析: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通过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可以实现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有效增值,有利于退休后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块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缴费部分,企业缴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个人缴费可以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办理条件: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36号)第六、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条件如下: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人社部令第36号执行。

办理材料: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有以下四种情形,请对应提供相关材料:

(1)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需提供:

备案函、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简表、重点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

(2)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需提供:

备案函、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简表、重点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需提供:

重新备案函(调整对照说明)、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终止企业年金计划,需提供:

备案函、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登录柳州人社网上办事大厅;

(2)现场办理:柳州人社“一门式”受理大厅、经办机构受理大厅。

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0772-2827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