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6日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准确、合法、便民原则;
(二)统一规范原则,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对外;
(三)先审查、后公开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其他局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局办公室:具体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登记《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登记本》(附件1);统一对外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承办柳州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时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移交本局公开信息,连同《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公开信息交接目录清单》(附件2)一并移送。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对重大政府信息的公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提供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本科室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四)局属各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主动公开、更新政府信息。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本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开发与技术维护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职能。本局主要职能、领导简介及分工、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设置及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
(二)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本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就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等方面的发展规划。
(四)行政执法事项。本局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五)重大建设项目信息。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结果信息和实施情况。
(六)审计信息。审计整改结果(含延伸审计的局属单位整改情况汇总)。
(七)预决算公开。本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
(八)扶贫脱贫信息。扶贫政策、扶贫对象、扶贫资金项目安排、扶贫成效等信息。
(九)人事管理信息。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录、奖惩等情况,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预告、任前公示、任职等情况。
(十)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群众普遍关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工作的办理、落实情况;本局重要活动和会议、政务新闻、工作动态等。
(十一)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十二)统计信息。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信息。
(十三)监督投诉及联系方式。群众监督举报方式和渠道、信访渠道和处理程序。
(十四)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十五)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项。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本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主动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通过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柳州人社”微信公众号公布;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产生时间。
第十一条 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承办部门经办人提出信息公开或信息变更请求及公开方式建议;
(二)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公开内容、公开方式进行审核;
(三)政策法规科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信息承办部门的分管局领导批准公开;
(五)局办公室复核,并按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六)对于本局印发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发文稿纸上注明是否主动公开,并在局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对于注明“主动公开”的文件,在文件正式印发后,由局办公室交由信息中心在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理由,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签,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不予公开,文件行成后,需在局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本局主办并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是否主动公开的建议。
第十二条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部门应当于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失效情况。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统一受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受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应当按要求填写《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3)。申请表可向局办公室索取,也可从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并通过现场递交、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公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我局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附件4)。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本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本局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办文程序批转相关部门办理并督办。承办部门应当在本局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5),公开告知书需经局领导签发后,由承办部门送达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出具《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延期答复通知书》(附件6)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十九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确定。
第二十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公开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承办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照自治区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同时应当将有关记录、材料等按档案管理要求予以归档备查。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局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局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掌握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局办公室汇总形成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予以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局各部门和个人违反国家、自治区级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级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局原有相关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