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以下简称“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率和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作用,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桂劳社发〔2005〕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操作规程(试行)》(桂社保局发〔2009〕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34号)以及《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柳人社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我市就进一步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
纳入柳州市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的培训机构,向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并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根据审批的培训资质承担失业人员职业培训项目。
二、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课时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课时参照《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柳人社规〔2020〕1号)的附件2《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工种、补贴标准及课时目录》执行(培训补贴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的除外)。
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费)如低于或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的,按实际发生的总额补贴;培训补贴如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补贴,超过部分由失业人员本人自付。
三、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
(一)已备案的职业培训机构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服务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双方职责、权利与义务等事项,实行协议管理。并按培训服务协议开展职业培训业务和申报职业培训补贴。
(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并按失业保险培训相关政策及所签订协议审核并支付相关培训补贴。
四、监督管理
(一)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时,原则上组织专班,培训人数不足组班的,整合职业培训资源,可由职业培训机构根据项目培训需求情况,组织失业人员和《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柳人社规〔2020〕1号)中规定的五类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同一工种的班次实施培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失业人员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格执行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政策,对发现以欺诈、伪造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依照《社会保险法》的第八十七条规定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柳人社规〔2020〕1号)
2.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备案函(样本)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