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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人社发〔2020〕67号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0-07-27 17:45   

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32号)规定,现就我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12月底。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他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6月底。

二、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至2020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时间自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

三、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自治区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我区202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五、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坚决执行好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按照核定的缴费额进行征缴,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做到应收尽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各相关单位及时了解并享受降费减负政策,增强改革获得感,并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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