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6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
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8〕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中直驻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项相应时段养老保险关系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其他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清退给个人,个人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符合规定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后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单位缴费部分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四、多重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
同时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清退不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五、职业年金转移
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统筹范围内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按规定记实职业年金账户后,方可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手续。记实职业年金账户由转出单位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转出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六、关于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执行问题
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实施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不再执行,已按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的应予以清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单位、转出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涉及财政预算安排的事项采取补差方式解决。
曾经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已按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后又回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的,退休时一次性补贴本金和利息应当清退并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附: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