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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人社发[2018]188号 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1-15 13:38   

全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幅度

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下调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的50%;但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6号)上调范围的单位除外,此类单位在本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间工伤保险费率保持基准费率不变。

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时间

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三、其他

各县、区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6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