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50号)文件精神,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老工伤问题,现就我市实施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办理程序及方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柳州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理:
(一)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编制内全部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公务员所在单位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统一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0.2%确定。
(三)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申报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四)市本级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由我局统一办理,用人单位不需另行申报。用人单位2017年度应缴工伤保险费由我局统一生成应缴台帐,并与市财政局统一结算,2017年补缴期间有人员变动的(如离职、调出、退休、死亡等)也需补缴工伤保险费,2018年1月后的应缴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纳入部门预算按时缴纳。
在我市的中区直用人单位需到我局4楼机关事业征缴科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补缴2017年1月起的工伤保险费。
(五)工伤保险费应缴台账生成后,请各用人单位认真核对确认,如有错漏需在10月31日前到我局4楼机关事业征缴科进行更正,逾期视为用人单位已确认无误。
二、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一)本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是指2017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二)申报办法及经办流程
用人单位职工在2016年12月31日(含)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已经按照当时政策规定确定为工(公)伤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上述人员可凭相关材料向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具体详见附件一)
(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2017年8月1日以前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原渠道解决;
2.2017年8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期间到柳州市社保局办理完上述手续的老工伤人员,2017年8月1日起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201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老工伤人员的待遇从参保之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全市事业单位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人员),可参照前款规定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可参照执行。
附件: 1.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老工伤申报、核定流程
2.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登记表
3.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公示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三方确认表
5.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签收表(待遇表一)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2017年10月17日
附件一.doc
附表一.doc
附表二.doc
附表三.doc
附表四.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