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 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23 08:22  
各城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1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工作,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获得相关荣誉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的补助,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柳州市改革前获得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退休补助审核表》(见附件2、 附件3),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审核完毕。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式启动前(即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暂由单位财务按月造表发放;改革正式启动后(即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由单位财务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审核后的标准按月代发。
二、各单位请于3月31日前,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退休补助审核表报人社部门审核。审核时请带省部级劳模等荣誉证书、独生子女光荣证、符合计生政策享受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审批表及其他提高比例相关文件、退休呈报表等相关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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