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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5年度重点工业园区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23 08:2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72号)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桂人社发〔2011〕72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3〕55号,以下称“桂人社发〔2013〕55号”)文件精神,现将申报2015年度重点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财政补助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15年1月1日前已审批通过以及新申请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条件的园区企业,统一按桂人社发〔2013〕55号文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申请

符合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条件的企业,请于2016年1月20日前,填写《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企业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申报审批表》(附表1),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登记证原件、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证(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须同时提供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等材料,向园区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园区企业主管部门确认

园区企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2016年1月底前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填写《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附表2)并加盖公章确认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按参保所属地分别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鉴证。市本级参保单位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征缴科申请鉴证(金秋大厦十楼,电话:2810446)。

(三)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鉴证

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参保缴费情况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后反馈给园区所属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园区所属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核

园区所属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后,统一送园区所属县区财政局进行复核。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

各县区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加盖公章确认后,会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所有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中山东路42号二楼,联系人:张雪娟  电话:2827595)。

(六)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在2016年2月底前联合行文并附所有县区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请有关单位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重点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达。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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