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总工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3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降低我市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一)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定两年,即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此项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不需单位申报。
(三)阶段性地降低全区产业园区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对我市2家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对2家重点产业园区外的5家其他产业园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四)属于产业园区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4%或16%的企业,需进行资格审核。具体如下:
1.范围和条件
从2016年5月起,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产业园区内、并在产业园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已实现全员参保缴费无历史欠费的企业,享受桂政发〔2016〕20号文件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14%或16%的优惠费率。对于没有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19%执行;已通过整改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已全额缴清历史欠费的,从实现全员参保和全额缴清历史欠费之下月起实行产业园区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费率政策。
2.申报审核程序
符合降低单位缴费比例为14%或16%的企业,必须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1)单位申报:由企业负责填写《产业园区企业实行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降费申报审核表》,附件2),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单位用工情况承诺书》一份(附件3),于2016年8月20日前向所在地园区企业管理部门申报。逾期不申报的,从补申报并审核确认后的次月予以执行优惠费率。
(2)园区企业管理部门审核:企业所在地园区企业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降费申报审核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后,于8月31日前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统一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提出申请。
(3)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加盖公章确认,完成审核手续。
(4)按时申报且经审核确认可执行优惠费率的,企业在执行月之前已按19%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将按新的费率重新结算,应返还的社会保险费,用于冲抵该企业2016年下半年的应缴养老保险费。
(5)本通知下发后新成立的企业,符合降低费率条件的,应在企业成立30日内完成参保登记及申报工作,审核通过的从首次参保缴费之月起执行优惠费率。
(6)已经通过审核确认的企业,当企业名称、法人、注册登记或生产经营场地等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办理申报审核手续。
(7)原已经通过审核确认的企业,当不再符合产业园区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条件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高费率,园区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各城区管理部通报有关情况,经稽核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调整费率。对于企业不及时申报调高费率的,经核实后,在补收企业少缴部分的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少缴部分加收滞纳金。
二、困难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申请缓缴条件
依法全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历史欠费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
2.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及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其他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二)缓缴期限
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一般为3个月,缓缴期满后应按规定足额补缴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无起色、且仍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可继续申请接续缓缴,但累计申请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满未能按时足额补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未申请接续缓缴的,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缓缴期间待遇
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后,其各项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缓缴审核程序
1.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填写《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缓缴申报审核表》,附件3)、《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4),并附相关材料后,向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公章确认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应填写承诺补缴期限、补缴金额(含本息)和逾期不补缴应承担的责任等。补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不签订承诺书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作出不予审核意见。
2.县、设区市、自治区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县、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企业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同意缓缴后,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应按规定足额缴费。
三、其他
为切实做好此次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及缓缴工作,加强信息联通,提高办事效率,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园区管理部门要明确部门职责,指定专门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具体申报及审核工作,并做好信息统计。请各有关单位于8月5日前将联络员信息(格式如下所示)发送至市社保局征缴科。
联系人:蒙君缘,联系电话:2527937,
电子邮箱:26083583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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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工作邮箱 |
附件:1.重点产业园区和其他园区名单
2.产业园区企业实行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申报审核表
3.单位用工情况承诺书
4.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
5.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柳州市总工会
2016年8月2 日
附件1
柳州市重点产业园区和其他园区名单
一、重点园区名单(2个)
(一)柳州市汽车产业园(含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西柳州阳和工业园区、柳州市洛维工业集中区)
(二)柳州市河西机械产业园(含柳州市柳江新兴工业区、广西柳州河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州市柳北工业区)
二、其他园区名单(5 个)
(一)广西鹿寨经济开发区
(二)柳城县工业区
(三)柳州市融安县工业集中区
(四)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
(五)柳州市三江县工业园区
附件2
产业园区企业实行降低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申报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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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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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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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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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地 |
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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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地 |
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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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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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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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园区 |
申请核定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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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职工人数 |
已参保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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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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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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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
经审核: □该企业符合产业园区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条件,核定单位缴费费率为 %,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该企业不符合产业园区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条件。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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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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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工情况承诺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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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保编号 |
所属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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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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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章) |
单位社会保险 业务经办人(签章)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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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用工人数真实、准确、合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核通过,依法全员参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产业园区内、并在产业园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有弄虚作假,本单位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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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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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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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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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附件4
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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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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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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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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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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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职工人数 |
已参保缴费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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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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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理由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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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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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
经审核,拟同意该单位从年月日至年月 日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结束后该单位应于年月日前补清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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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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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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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五份,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和各级人社部门各一份。
附件5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
(式样)
XX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经批准,我单位自 年 月至 年 月实行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累计 元。现承诺:
一、缓缴期间:1.单位继续按规定按时申报当期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
2.按时履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义务;
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按规定及时缴纳其单位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缓缴期满:
1.在缓缴期满截止日期1个月内(即至 年 月 日),全额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和利息(当年的按同期银行活期利率计算,跨年度的按全区统一记账利率计算,下同)。(期满截止日期1个月内补缴全部金额的填写)
2. 在缓缴期满截止日期 个月内全额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和利息。(不能在期满截止日期1个月内补缴全部金额的填写)
其中:
A.缓缴期满截止日期至 年 月 日补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和利息 万元;
B.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补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和利息 万元;
C.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补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和利息 万元。
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注:不能1个月内全额补缴的,可分2个月或3个月进行补缴,但前2个月补缴金额不能少于应补缴金额总额的70%)
单位公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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