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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2 00:00   
第一条  根据《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柳政办〔2008〕7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柳政办〔2009〕182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保登记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含城中村改造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村集体或以个人身份的形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
通过村集体形式参保,由村集体持被征地农民参保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征地农民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照片到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以个人身份参保,需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征地农民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照片到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员填写《柳州市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并为参保人员编发养老保险个人编号,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二章   征  缴
 
第三条  参保人员以征地基准日作为参保时间进行缴费。经办机构以《被征地农民登记证》上记载的征地时间点,为往前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或往后逐年缴费满15年(往前不足15年的可往后合并计算)的参保人员办理缴费业务。无论是补缴历年还是当年缴费的缴费基数均为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本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第四条  参保缴费后,如果参保人员选择按照桂政发〔2006〕54号、桂劳社发〔2007〕248号、桂劳社发〔2009〕13号等文件继续往前或往后缴费,往前最早可以从1987年1月(参保人员当年必须年满16周岁)开始补缴,往后续缴至当年或继续逐年缴费,参保人员可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个人身份到经办机构办理续缴手续。参保人员符合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上述三个文件的相关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第三章   财政补贴
 
第五条  市财政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申请的财政补贴,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实际缴费总额的30%给予补贴。其中,对往前补缴不足15年,往后继续缴费(前后累计缴满15年)的参保人员,须逐年缴费,市财政逐年按实际缴费总额的30%给予财政补贴。
 
第六条  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前和12月前统一将享受财政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相关数据资料传送给市财政部门和各城区征地部门。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城区征地部门办理领取财政补贴手续,市财政在每年6月和12月集中核对和发放财政补贴。
 
第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到经办机构建立城保关系,在规定时限内不建立的,则不能享受财政补贴。
 
第四章   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九条  个人账户的管理按照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已享受财政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不允许退保。
 
第五章   待遇审核和支付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保后,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城保政策执行,参保人员今后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按照城保政策执行。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下发之前已按柳政办〔200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