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返乡农民工优惠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13 00:00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78号),现将我市发放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应提交的资料中,明确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填写《〈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申领审批表》(详见附件)。即:返乡农民工办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村委会证明材料;
(三)村委会公示材料(公示期为3天);
(四)在外务工的有关证明材料之一(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牌、计生证等)。
(五)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三张;
(六)《〈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关于《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市就业服务中心、县就业服务中心分别负责市、县的《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协助办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管理相关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市本级《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办理程序。
返乡农民工持所需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收到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核验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后送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批。市就业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发放。
(二)各县《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办理程序。
返乡农民工持所需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收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的进行核实后,报县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县就业服务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给予办理登记发放。
三、各相关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核发工作与返乡农民工的监测调查统计工作紧密联系起来,真实、准确掌握返乡农民就业情况。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建立返乡农民工基础情况档案和就业创业情况台帐,随时掌握返乡农民工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
请各县、区严格按照规定核发《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对违反规定,变卖或滥发《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 件:《<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申领审批表》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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