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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人社办发〔2016〕6号 关于下发《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01 13:58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层单位:

现将《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下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5日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我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柳州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柳依法行政办发〔2016〕9号)的要求,我局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

二、公示原则。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采用一定方式,将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主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隐私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公示。我局需要主动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我局及其下设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公示我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于委托执法,须公示委托执法的依据、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委托执法的期限、委托机关等信息。

(三)执法权限。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公示我局的具体行政执法权。

(四)执法程序。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等信息。

(五)执法结果。我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全文公示。

(六)救济方式。实施行政执法,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方式。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公示方式

行政执法公示,以门户网站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一)在我局的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二)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外,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全文在我局的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示。

(三)采用适当方式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要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在我局的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方式。

五、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收集,办公室负责整理,长期进行公示。临时性执法工作公示,由各行政执法人员按有关程序适时予以公示。

六、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局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2016年6月1日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