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 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通知 桂人社函〔2014〕203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服务的有关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基层建设,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他们服务期满后的出路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55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各市基层事业单位组织公开招聘时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定向我区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公开招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向招聘事业单位范围
全区14个市所辖的县(市、区)、乡(镇)所属事业单位。
二、定向招聘对象
定向公开招聘对象为服务期满(以各项目规定的服务期为准)且服务期内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我区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即“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城市街道(社区)党建组织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三、实施办法
(一)岗位计划
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可以用于定向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及工勤岗位一般不用于定向公开招聘。事业单位的定向公开招聘要符合三类岗位间的结构比例标准,不允许超岗聘用。
列入定向公开招聘范围的事业单位,可以在每年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实行定向招聘。原则上,49个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及或边境贫困县属事业单位定向公开招聘岗位比例不高于年度管理岗位总数30%,其下辖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定向公开招聘岗位比例不高于年度管理岗位总数40%。其他的县、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定向公开招聘岗位比例不高于年度管理岗位总数20%。具体岗位数由各县(市、区)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根据需求全县调控。
定向公开招聘岗位原则上不得设定专业要求,因工作需要设定专业要求的,须经设区市的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单位需要,按照各市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提出年度定向公开招聘计划,同时报设区市的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二)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定向公开招聘的岗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发〔2011〕155号相关规定执行,与其他岗位的公开招聘一并进行考试、考核,不另行组织。
(三)聘后管理
定向公开招聘人员聘用后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定向公开招聘渠道获聘的人员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3年内不允许调离。
四、工作要求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既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又要简化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因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要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要适应新的形势和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政策,提高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用人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适时对全区事业单位定向公开招聘我区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电话: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处,0771-5898505;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771-5852442。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