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9-02 00:00  
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掌握我市企业在职工伤人员工伤伤残部位的康复和伤情变化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过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人员范围及复查鉴定项目
列入此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工伤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94年元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事故并经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的;2007年6月30日以前已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并在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过工伤保险待遇或正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在职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且未中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此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项目只对工伤人员发生工伤时的受伤害部位进行复查鉴定,对于其他与工伤伤害无关联的疾病不予鉴定。
二、申报时间
各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对本企业内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并于2008年9月15日前将登记表报到我中心审核科。
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工伤人员登记表;工伤认定书或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体格检查地点及时间安排
对于工伤人员超过40人的单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工伤人员少于40人的单位,由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伤人员按时到规定医院检查。河南片单位到市工人医院、河北片单位到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此次活动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工伤人员工伤部位伤残康复情况进行的一次摸底,关系到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各有关企业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于此次符合要求的工伤人员,因单位或个人原因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将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复查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工伤 复查鉴定 通知
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复查登记表
企业名称:(盖章) 统计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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