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报告
部门名称 | 失业保险科 |
事项名称 | 经济性裁员报告 |
服务对象 |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办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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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附件1-1单位经济性裁员人员名单(空白).docx 附件1-2单位经济性裁员人员名单(示范样本).docx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0772-2814706 、 监督电话 0772—2869916 |
手工办理方式 | |
受理部门 |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 |
受理地点 | 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办公楼9楼911号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资料转递途径 | 现场办理 |
办理期限 | 3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备注 | |
备注 | 此办事项目无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