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操作规范
发布日期:
2014-08-22 18:28
办理程序 |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份(附件1)。 (二)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原件和一份复印件;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副本,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的需加盖公章,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的需所有投资人签字并加按手印)。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此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需具有同工同酬的内容)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的复印件需所有投资人签字并加按手印。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操作规范 |
此办事项目无备注 |
分享本页面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