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发〔2018〕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扶贫办、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有关院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总体稳定,现就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新开发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相应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责任单位: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排第1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1000元/人的带动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三、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2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可参加就业见习。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见习,按规定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就业见习补贴,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其实际留用人员按每人每月1500元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四、对在毕业年度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含孤儿)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一类地区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残疾人联合会)
五、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按照自治区关于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规定,给予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年、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安排。(责任单位:各市、县教育局、财政局)
六、对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小微企业,且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户,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
七、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学生,以及在聘期内或服务期满5年以内的大学生村官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期限最高为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贫困地区给予3年全额贴息,其他地区给予前2年全额贴息,所需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由高校毕业生创办、成立时间在2年以内的各类经营单位可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享受最高1300元/户/月的场地和水电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入孵后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还可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全区各级人社部门批准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培训内容给予200元-22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属于自治区发布的急需紧缺及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就业技能培训,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毕业年度和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SYB、IYB、EYB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培训内容给予800元—1800元的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十一、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2/3,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