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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15 10:10   

各市党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以下简称“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按照人社部规〔2016〕3号规定执行。工作地点设在上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其他条件艰苦地区的事业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执行相关条款,但须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严掌握,具体结合公开招聘计划执行。

二、因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但须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各市艰苦边远地区可以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本县、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市实际需求自行划定。

四、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工作按照《关于在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4〕203号)执行。退役士官士兵和在本县工作的优秀村“两委”成员可参照执行,并在定向比例限额内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附件:《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


关于转发《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县区、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