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做好赴台陆生回大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12 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台办、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局),副省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办、公安局、教育局:
为做好赴台陆生回大陆的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赴台陆生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赴台陆生是指在台湾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并获得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的大陆学生。
二、赴台陆生回大陆工作,在落户、工作、创业及相关公共服务方面,参照留学人员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三、赴台陆生回大陆机关、事业和企业等单位就业,可享受大陆高校毕业生政策待遇。
四、赴台陆生符合条件的,凭学位证书和由教育或台办有关部门认证的在台湾学习证明,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公共服务手续。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开辟服务通道,切实保障赴台陆生权益,提供有效公共服务,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六、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公安部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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