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关于做好柳州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9-11 00:00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办发[2013]68号),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柳政发〔2013〕35号)精神,从2013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登记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应届毕业生、残疾人高校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满6个月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毕业生自登记失业当月起),可申请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的,终止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一)补助期限满6个月;

(二)领取临时生活补助期间实现就业;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终止临时生活补助由毕业生户籍所在社区核实并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销。

本办法中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本市生源(不含六县),全日制(含高职高专)毕业学年内的人员(即从毕业当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

高校应届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按柳州市公布的当年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确定,按月发放。

三、资金来源

高校应届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市财政配套的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料

1.《柳州市高校应届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报表》一式三份;

2.登记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户籍所在社区办理);

3.身份证、毕业证;

4.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享受低保待遇凭证(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供);

5.县以上人社部门核发的零就业家庭证明(零就业家庭毕业生提供);

6.县以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残疾人毕业生提供)。

以上第3、4、5、6项材料只需在首次申请时提交(查原件交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身份证复印件交两份)。

(二)公示

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三)申报和拨付办法

首次申请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户籍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或居委会)审查及公示,并由社区提交所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送市财政局审核;首次申请后的每月补助款的申领由社区核准后经城区人社局报市人社局按程序办理。

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款直接拨付给各城区(含两新区),由城区安排发放。

零就业家庭高校应届毕业生、残疾人高校应届毕业生的临时生活补助从7月份起发放。

五、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临时生活补助的发放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及其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帮助毕业生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对申请材料要认真审核,确保详实,同时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套取临时生活补助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责令退回补助,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联系电话、传真:2827582  电子邮箱:lzjycjk@163.com

                               

附件:《柳州市高校应届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报表》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