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699898888N/2026-1269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6年07月30日
- 标 题:
- 柳人社规〔2026〕3号 关于开展柳州市人才安居保障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人社规〔2026〕3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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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人社规〔2026〕3号 关于开展柳州市人才安居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加强人才支撑推动高质量构建现代化工业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发〔2026〕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为做好人才安居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条件、方式和标准
(一)保障条件
1.按照《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发〔2018〕17号,以下简称“人才新政1.0”)、《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发〔2022〕7号,以下简称“人才新政2.0”)认定通过的人才;
2.2025年4月29日起首次全职引进到柳州市本级、各城区及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或者到为我市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带动现代化工业体系发展并经“一事一议”审核通过后的重点单位工作,且根据《若干措施》被认定为我市H类及以上,并在我市相关房源中新购置首套家庭商品住房的人才;E类及以上人才须在柳连续服务5年以上,F类及以下人才须在柳连续服务3年以上。
3.定向选调生。
(二)保障方式
1.符合人才新政1.0、人才新政2.0奖补条件的人才,以及定向选调生遵循自愿原则,可在公布的房源中按公布的价格购房并用未兑现的人才奖补或定向选调生安家费一次性抵扣购房款,没有购房需求和意愿的人才仍可按照原正常顺序轮候等待资金拨付。
2.符合《若干措施》“人才房票”补助条件的人才可在我市相关房源中以优惠价格购房并直接冲抵购房款。
(三)保障标准
1.符合人才新政1.0、人才新政2.0 奖补条件未兑现的人才奖补或定向选调生安家费,可用于抵扣购房款,抵扣金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款,若有未抵扣兑现完的部分仍按照原正常顺序轮候等待资金拨付。
2.《若干措施》“人才房票”补助
A类人才最高200万元、B类人才最高100万元、C类人才最高50万元、D类人才20万元、E类人才15万元、F类人才5万元、G类人才3万元、H类人才2万元;A、B、C类人才的“人才房票”补助按照所购房屋金额冲抵,不超过对应类别的最高标准。
3.符合条件的人才,每人限购一套。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人才新政1.0、人才新政2.0奖补条件未兑现的人才及定向选调生,申请人才安居购房采取线下办理。
1.人才选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归集人才购房信息报送市人才服务和人事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市人才中心汇总核实人才未兑现奖补情况—完善相关协议后推送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企业组织签订协议盖章并报送市人才中心—市人才中心依据《人才奖补资金三方协议书》按流程拨付资金至开发企业。
2.定向选调生申报办理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二)“人才房票”补助
“人才房票”补助申请采取线上办理的方式进行,人才需事先在手机上安装“龙城市民云APP”,注册并实名认证后登录“智慧人才”服务平台办理。
1.个人步骤
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智慧人才”服务平台上的“人才服务”—“人才房票”补助申请,仔细阅读承诺书并同意后,进入信息填写界面。
按要求填报信息,填报完成后提交申请。申报信息将推送至用人单位审核。
2.用人单位步骤
用人单位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通过审核并上传公示证明材料。申报信息将按以下路径推送至对应的审核部门审核:
(1)上汽通用五菱、柳工集团(含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柳钢集团(含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柳汽、广西汽车集团(含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鱼峰集团(含广西鱼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科技大学的申报信息推送至市人才中心审核;
(2)市直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申报信息推送至主管部门审核;
(3)市本级事业单位的申报信息推送至主管部门审核;
(4)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的申报信息推送至单位所在城区(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3.审核部门步骤
(1)各审核部门对本单位主管或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后提交至市人才中心初审;市人才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申请核实住房信息,申报信息将依次推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查。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人才中心推送的信息对人才及家庭成员的新建商品住宅合同网签备案信息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签字、盖章、扫描推送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查人才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完毕后,将核查结果签字、盖章、扫描提交至平台;市人才中心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信息推送至相应房地产开发企业。
4.房地产开发企业步骤
(1)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人才所购房屋相关信息无误后,提交至市人才中心审核、公示。
(2)签订协议、办理完购房相关手续后,提交人才购房合同。
5.签订三方协议步骤
市人才中心完善相关协议后,发送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落实人才协议的签订、盖章等相关手续,完成后交至市人才中心。
三、提供材料要求
(一)符合人才新政1.0、人才新政2.0奖补条件未兑现的人才及定向选调生,由用人单位、市人才中心及相关部门核查人才类别、未兑现奖补、安家费等材料。
(二)“人才房票”补助
1.C类及以上人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智慧人才”服务平台“人才房票”补助申请需要填报的相关信息(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拟购商品房相关情况,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的《柳州市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书》等);
(2)《人才安居工程三方协议书》一式四份(线下);
(3)《“人才房票”补助三方协议书》一式四份(线下);
(4)其他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2.D类及以下人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智慧人才”服务平台“人才房票”补助申请需要填报的相关信息(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拟购商品房相关情况,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的《柳州市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书》等);
(2)《人才安居工程三方协议书》一式四份(线下);
(3)《“人才房票”补助三方协议书》一式四份(线下);
(4)社会保险在柳参保缴费证明(不含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缴费);
(5)其他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四、时限要求
人才安居保障购房工作申报常年受理,按季度审批。每年的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为季度截止申报日。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季度截止申报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才购房信息汇总、资料整理并提交至市人才中心办理。
五、资金拨付
给予个人的补助(贴)为税后所得。市人才中心依据三方协议书,以补助(贴)金额与补助(贴)税额之和作为收入额,按“偶然所得”项目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完税后将补助(贴)资金拨付至对应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职责分工
(一)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安居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负责定向选调生身份确认,安家费兑现情况核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身份确认,人才奖补兑现情况核查;市国资委负责定期筹集所属企业的房源范围和价格;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购房抵扣款、“人才房票”补助的核实及资金代付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源范围和价格进行指导和监管,定期汇总并公布房源信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协调人才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事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房产办证工作;鼓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一房一策”制定销售方案,为人才购房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建立人才安居购房工作专班,统筹指导开展人才安居购房工作。专班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七、管理和监督
(一)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申请和冒领补助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取消享受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人才安居工程三方协议书》落实相关责任。
(二)人才在职状态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在“智慧人才”服务平台更新状态信息,同步向审核部门、市人才中心报备。
(三)人才服务期限未满而本人要求调离我市的,用人单位应将已抵扣的“人才房票”补助按比例(以月为单位计算)原渠道退还至对应部门,已提交申报且未审批的应及时上报上级审核部门取消申报。
(四)用人单位应督促人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才补助等政策规定,人才存在须退回补助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主动追退相关款项。
(五)人才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日常管理、项目绩效评价由各主管审核部门和各城区(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以及相关审核部门共同做好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六)补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七)“人才房票”补助与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八)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大力推进人才安居购房工作,做好工作各环节的对接,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为人才做好政策解释、人才奖补等资金查询核对、购房接待、进度告知、政策指导等一系列服务工作。
八、其他
(一)人才新政1.0、人才新政2.0人才奖补的相关情况
1.符合条件的人才用未兑现的人才奖补抵扣购房款的,不受人才奖补发放批次时间的限制。
2.人才在服务期内因辞职、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本市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向用人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根据其实际在柳服务时间(以社保缴纳时间为准),将购房已抵扣奖补按比例(以月为单位计算)于离职前5个工作日内退回用人单位。
3.人才在服务期内在市内变更工作单位且连续缴纳社保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单位报备,可不退回购房已抵扣奖补,并按新入职单位重新签订三方协议;人才在服务期内离职且社保中断1个自然月以上的,再次入职其他单位视同离柳,应当根据其实际服务时间(以社保缴纳时间为准),将购房已抵扣奖补按比例(以月为单位计算)于离职前5个工作日内退回用人单位。
(二)“人才房票”补助的相关情况
1.“人才房票”补助的停发、退回
享受“人才房票”补助的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人才房票”补助:
(1)撤销商品房购置的。
(2)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人才房票”补助的。
(3)人才在服务期内因辞职、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本市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向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根据其实际在柳服务时间(以社保参加时间为准),将购房已抵扣补助按比例(以月为单位计算)于离职前5个工作日内退回。
(4)人才在服务期内在市内变更到适用《若干措施》单位工作且连续参加社保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单位报备,可不退回购房已抵扣补助,并按新入职单位重新修订三方协议;人才在服务期内离职且社保中断1个自然月以上的,再次入职其他单位视同离柳,应当根据其实际服务时间(以社保参加时间为准),将购房已抵扣补助按比例(以月为单位计算)于离职前5个工作日内退回至用人单位。
2.“人才房票”补助不能申请的情形
原在柳州市不适用《若干措施》的单位工作的人才,变更到适用《若干措施》的单位工作,不享受“人才房票”补助政策;原在柳州市适用《若干措施》的单位工作的人才,变更到不适用《若干措施》的单位工作,不再继续享受“人才房票”补助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解释。《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推进人才安居购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柳人社发〔2024〕58号)、《关于延长〈柳州市加快推进人才安居购房工作方案〉执行期限的通知》(柳人社发〔2025〕54号)到期后不再延长。
附件:“人才房票”补助公示情况说明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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