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699898888N/2024-2673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 发文字号:
- 桂人社规〔2024〕9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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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2〕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切实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多渠道就业创业。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适度向经济基础薄弱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其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自治区各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在统筹落实各项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的基础上,主要用于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扩岗补贴、乡村就业工厂奖补、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其他职业培训补贴、促进农民工稳就业奖补、培育劳务品牌奖补,以及支付公益性岗位补贴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上浮部分、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等支出。
各项补贴补助具体支出范围和标准详见附件。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或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六条 各地应合理确定支出结构,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占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比例。原则上,除中央和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实施地区外,各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比例不得超过当地当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0%。
第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不得用于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
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保障因素、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五类。资金分配时,优先对保障因素予以全额保障,再按其余四类因素进行测算,并通过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具体如下:
(一)保障因素,包括就业先进地区激励、少数民族自治县县庆、重点园区用工保障及其他重点工作支持等,为固定性或一次性投入。
(二)基础因素权重为35%,设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虑就业工作任务量。
(三)投入因素权重为15%,设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虑地方投入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引导地方加大投入,加快预算执行。
(四)工作成果因素权重为15%,设置城镇新增就业情况等指标,重点考虑就业工作成果完成情况。
(五)重点工作因素权重为35%,根据当年度就业工作重点任务设置具体指标。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支持对象。每年项目法支持的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 在因素法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收集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提供资金分配建议及具体测算情况。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收集汇总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程度等业务相关数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按照因素法提交资金分配建议及具体测算情况。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向上级单位报送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各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自治区本级安排就业补助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各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尽快完成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定期对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将各项补贴申请、受理、审核等纳入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管理。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应优先支付到其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第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年度终了,应认真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对账和核算工作,并将年度统计情况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等工作;强化跟踪问效,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同级人大;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补贴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获得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中的失误错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对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包括具体补贴标准、申请材料流程等在内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中央出台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治区结合实际和新政策规定要求适时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