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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生活困难灵活就业人员享受政府贴息助保贷款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5-11-06 09: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资助生活困难群体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保证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正常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贴息助保贷款,是指扶助对象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缴纳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期限的贷款贴息,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每月以不低于30%的基本养老金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贷款。

第三条 政府贴息助保贷款的主要对象: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生活困难、无能力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政府贴息助保贷款申请对象:

(一)符合《关于印发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人社发〔2010〕123号)规定条件,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 夫妻双方均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

2.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3. “零就业”家庭人员;

4.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5. 刑释解教等有特殊困难难以实现就业的其他生活困难失业人员

(二)低收入家庭成员;

(三)生活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人员。

(五)无子女的生活困难人员

第四条  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工作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司法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社保局、各城区人社部门及社区协作办理。

各部门职责分工:

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工作,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开展政府贴息助保贷款业务。

2.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城镇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人员信息,协助审核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对象贴息贷款的资格认定工作。

3. 市卫计委负责提供无子女人员信息,协助审核无子女贷款对象的资格认定工作。

4. 市司法局负责提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协助审核刑释解教贷款对象的资格认定工作。

5.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员信息,协助审核重度残疾人员贷款对象的资格认定工作。

6. 各城区人社部门负责夫妻双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的资格审核,社区负责接受贴息贷款申请人的申请、初审、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

7. 市社保局负责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负责核定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负责将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亡故或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负责汇总贷款利息情况,并报市财政局。

8.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划拨贷款贴息资金。

第二章  贷款条件、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五条  申请办理政府贴息助保贷款需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柳州市有固定住所的柳州市市区户籍常住居民;

  2.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条件;

3. 诚实守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内,不得申请政府贴息助保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至少应缴纳每个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500元,剩余部分可以申请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借款人各个年度的贷款累计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政府贴息助保贷款的贷款期分为贷款宽限期和贷款偿还期两个阶段,贷款发放之日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前为贷款宽限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至贷款结清日为贷款偿还期。

政府贴息助保贷款的贷款期不得超过15年,其中贷款宽限期不得超过5年,贷款偿还期不得超过10年。

第八条  政府贴息助保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贷款流程

第九条  政府贴息助保贷款按照申请登记、社区初审、城区劳动保障中心复核、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并审核、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双方签订协议、发放贷款、建立档案的流程办理,具体程序为:

1. 借款人填写《柳州市困难人员申请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公示7天后签署意见,报城区劳动保障中心复核。

2. 城区劳动保障中心对借款人情况进行复核后,将《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交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计算出所需贷款金额后,交经办银行进行审核。

3. 经办银行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通知借款人将本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

4. 经办银行直接将发放的贷款和借款人缴存的个人承担费用一次性划入指定的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收到划入的款项后,为借款人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记载缴费信息。

5. 由经办银行将借款人员名册提交市财政、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6. 经办银行为借款人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定期跟踪服务。

第四章  贷款的偿还与付息

第十条  借款人达法定退休年龄申领基本养老待遇后,基本养老待遇由经办银行代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时足额将基本养老金拨入经办银行账户,经办银行按协议扣划借款人的当期还贷本息。

第十一条  贷款宽限期的利息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全额承担,贷款本金及贷款偿还期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还款:

1. 在贷款宽限期内不偿还贷款本金,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开始,按不低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0%的比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偿还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

2. 提前还款。借款人应提前30日向经办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向经办银行偿还所欠的贷款本息后,由经办银行及时将借款人的清贷情况书面告知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的还款方式:

1. 借款人在还清贷款前因死亡、失踪后宣告死亡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的,其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优先从借款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死亡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中偿付。

2. 借款人尚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拟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的,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凭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据,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 借款人尚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移居国外、港、澳、台地区的,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1. 由经办银行每年年末填报《柳州市困难人员政府贴息助保贷款贴息明细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核。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政府贴息助保贷款情况进行核对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完成后,报市财政申请贴息资金。

4. 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每年年末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拨给经办银行。

第五章  贷款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只能用于缴纳借款人应缴纳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贷款款项直接划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  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可以用于缴纳当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用于缴纳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贷款贴息资金。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贷款本息,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贴息助保贷款采取贷款额度一次审批、多次发放贷款的方式进行。首次申请办理贷款后,需要继续申请办理贷款缴纳当年度养老保险费的,仍需按第八条的办理程序进行资格审核,但不需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贷款协议。

贷款宽限期内,对经济条件改善无须继续申请贷款的人员,可暂停贷款;已贷款的,其贷款宽限期内所产生的贷款利息,仍由财政继续贴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低于”、“不超过”、“不得超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  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办法。


困难人员银行贴息资金申报表和汇总表

柳州市困难人员申请助保贷款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