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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办发〔2018〕90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8-07 14:50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7




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持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以下简称搬迁劳动力)就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摸清底数、开展技能培训、开发就业岗位、组织劳务输出、提供就业服务、扶持创业、加强权益保障等多种渠道,引导和促进2016—2019年已实施搬迁或计划搬迁的15.98万户71万搬迁劳动力就业,确保每个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以下简称搬迁家庭)有1人以上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搬迁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搬迁劳动力就业精准台账。各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搬迁劳动力情况摸底调查,全面摸清每个搬迁家庭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健康状况、联系电话以及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培训协议等情况。已经就业创业的,要摸清就业创业地点、从事行业类别、薪酬待遇、创业项目、带动就业情况;尚未就业创业的,要掌握其就业创业和劳务输出意愿、培训和就业服务需求等,做到“调查一户、登记一户、不漏一人、不漏一项”。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广西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系统,建立已就业和未就业人员电子化动态台账,为开展精准培训、就业帮扶提供决策依据。(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发展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完成期限:20189月底前完成首次调查摸底)

(二)开展搬迁劳动力职业技术技能培训。组织开展搬迁劳动力专项培训,确保有培训意愿的搬迁劳动力能够享受至少1次免费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面向搬迁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以职业大典为依据,鼓励通过项目制方式,在市场有明确需求、参加培训人员有明确就业方向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明确就业项目的条件下,可不受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等限制,在全区及广东省结对帮扶市中选择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搬迁劳动力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培训期间可给予参加培训人员适当食宿、交通等补助,所需资金由参加培训人员所在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对符合条件且有培训意愿的搬迁家庭子女,可按“两后生”(初、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的贫困家庭中的富余劳动力)中期就业技能培训专项计划接受为期1年的中期就业技能培训。农业部门优先选择一批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负责人、返乡涉农创业者等作为培训重点对象,定点定向培育一批新型职业农民;优先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附近发展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搬迁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扶贫部门负责对搬迁贫困劳动力开展短期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教育部门负责通过帮助搬迁家庭初中、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就业。科技部门负责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附近开展科技下乡促生产活动等专项培训活动。(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扶贫办、教育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财政厅。完成期限:2018—2020年)

(三)拓宽搬迁劳动力就业渠道。一是大力发展就业扶贫车间。各地要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附近预留一定场所支持企业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对与搬迁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且搬迁劳动力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就业扶贫车间,按1000/人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二是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就业。对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和搬迁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标准给予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其中,对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10人以下的,按1000/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对吸纳就业10人(含本数)以上、20人以下的,按1200/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对吸纳就业20人(含本数)以上、30人以下的,按1400/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对吸纳就业30人(含本数)以上的,按1600/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搬迁劳动力到企业就业,且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500/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三是加强托底安置就业。鼓励各地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所在乡村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搬迁劳动力。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所需岗位补贴资金、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或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发展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完成期限:2018—2020年)

(四)帮扶搬迁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创业扶持,确保有就业意愿的搬迁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1年内就业创业率达90%以上。做好离校未就业的搬迁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在离校后1年内为其提供至少2次岗位推送和开展至少3次回访。对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意愿但一直未实现就业的搬迁家庭高校毕业生,组织优秀就业指导专家上门辅导并精准推荐就业岗位。每年组织开展1—2场网络专场招聘会。对搬迁家庭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首次在区内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户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和见习基地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搬迁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或见习,搬迁家庭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可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完成期限:2018—2020年)

(五)支持搬迁劳动力创业。大力推进农民工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搬迁劳动力自主创业脱贫,支持和鼓励外出务工搬迁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条件的创业人员,免费给予创业指导;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相关政策享受财政贴息。根据搬迁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和培训需求,通过项目制方式开展免费创业培训,不断提高搬迁劳动力的创业技能。对搬迁劳动力新办的各类市场主体(指完成工商、税务登记1年内的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合作组织等),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及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农民工创业补贴标准,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资金从自治区下达各地的农民工工作奖补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对依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的农民工创业园,根据其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的成效,由自治区财政通过农民工工作奖补资金给予支持。(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发展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财政厅。完成期限:2018—2020年)

(六)加强搬迁劳动力就业服务。对所有搬迁劳动力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对有就业意愿、就业能力但未实现就业的搬迁劳动力,提供1次以上的就业岗位对接,对已实现就业的搬迁劳动力,每年提供1次以上的跟踪回访服务。一是完善就业信息发布。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定时通过实体办事大厅、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招聘岗位信息、招聘会信息和就业政策,确保搬迁劳动力能够多渠道获得就业信息。二是积极开展专项行动。依托“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活动,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召开招聘会,为企业和搬迁劳动力搭建平台。开辟搬迁劳动力就业招聘“绿色通道”,送岗位到家门口。三是加强劳务输出。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等沿海地区发达城市以及广东省对口帮扶城市的工作对接,认真做好重点地区企业用工、岗位需求摸底调查工作并有组织地输送上岗。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劳务输出公司收集、挑选一批岗位适合、管理规范、责任感强的企业开展劳务输出。深入推进粤桂劳务协作,加强与广东省对口帮扶城市在搬迁劳动力方面的数据共享,建立“三来三往”新型劳务输出模式(劳务输出地制定“求职清单”并提供给劳务输入地;劳务输入地根据“求职清单”,制定“岗位供给清单”反馈劳务输出地;劳务输出地收到“岗位供给清单”后,将贫困劳动力与空缺岗位进行匹配,劳务输入地根据人岗匹配结果组织企业招聘,劳务输出地有组织地输出农村贫困劳动力)和稳定的劳务输入输出基地。四是强化就业跟踪服务。对辖区内实现就业的搬迁劳动力,要及时开展跟踪服务,掌握其就业失业情况。对有岗位调整需求的,协调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为其调整合适岗位,力争实现人岗匹配;对就业转失业的,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优先开展提供岗位信息、就业推荐、职业指导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再上岗。(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完成期限:2018—2020年)

(七)加强搬迁劳动力权益保障。加大对搬迁劳动力迁入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力度,实现对搬迁劳动力就业的用人单位日常巡查全覆盖,涉及搬迁劳动力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结案率达到98%以上,切实维护搬迁劳动力的劳动保障权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每年第一季度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第二季度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第四季度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在日常巡查及专项检查(行动)中,将安置搬迁劳动力就业的用人单位纳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巡查(检查)范围,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搬迁劳动力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畅通迁入地劳动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对涉及搬迁劳动力的举报投诉案件要及时、快速依法调查处理。做好搬迁劳动力及迁入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增强用工双方知法、守法、用法意识。(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完成期限:2018—2020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和督促指导,统筹推进本市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持工作。各相关县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把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持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移民工作管理、扶贫、农业、财政等部门,做好资源要素、产业要素、就业要素的调查论证工作,逐个编制集中安置点的搬迁劳动力就业工作方案,把搬迁劳动力就业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项目和具体搬迁家庭,于20189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自治区、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加强工作落实。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大力宣传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就业扶持政策措施,确保就业扶持政策家喻户晓。要把搬迁劳动力就业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就业扶持工作的责任落实。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就业扶持,集中资源要素优先保障搬迁劳动力实现就业。

(三)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分工,每年定期跟踪检查、督促各项工作推进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建立搬迁劳动力培训与就业月调度制度,及时掌握并通报搬迁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有力、帮扶成效显著的市县进行通报表扬;对认识不到位、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不理想、督促整改不力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将搬迁劳动力的就业扶持工作成效考核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畴,并作为市县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