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社〔2018〕1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大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力度大、就业工作任务完成较好地区的激励支持,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社〔2018〕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实施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社〔2018〕1号)精神,加大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力度大、就业工作任务完成较好地区的激励支持,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
本办法以《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社〔201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等为政策指导和依据。
二、考核目的
对促进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予以激励支持。
三、考核对象
全区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各市、县)。
四、考核内容
(一)重点考核各市、县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任务完成情况。
(二)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各市、县就业核心指标完成情况、重点群体就业情况、资金保障使用情况、其他工作完成情况、督查落实情况等。
1.就业核心指标完成情况包括: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等。
2.重点群体就业情况包括:高校毕业生就业、去产能职工安置、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
3.资金保障使用情况包括: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安排和预算执行等。
4.其他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创业工作成效、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及工作成效等。
5.督查落实情况包括:中央和自治区相关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自治区有关文件配套政策出台及执行情况等。
(三)每年考核选择的指标、权重、方式,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五、评价方式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对各市、县进行综合排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荐拟表扬的市、县名单。
六、激励措施
(一)通报表扬。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促进就业工作综合排名靠前的市、县进行通报表扬。
(二)资金倾斜。在安排中央或者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时,对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的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按照就业补助资金总量的一定比例予以倾斜支持。
七、相关要求
(一)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现行就业统计规定将相关数据按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相关数据和客观事实的市、县,取消当年考核激励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每年1月底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考核内容,对各市、县进行综合排名,并对排名情况进行公示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在分配当年就业补助资金时,对上年度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的就业工作先进市、县按照激励措施予以倾斜支持。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社〔2017〕26号)同时废止。
微信公众号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