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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12号)

  发布日期: 2020-03-06 13:42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办发〔2014〕1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区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实施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办理程序

(一)在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向所在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类型认定,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同意后,提交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二)在自治区和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向所在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类型认定,自治区级或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提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稳岗补贴费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拨付到企业的账户。

企业类型认定分工: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类型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认定;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类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认定。具体认定标准由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同一年度可申请一次稳岗补贴。符合稳岗补贴条件和社会保险“五缓四降三补贴”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四、办理资料

(一)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请示;

(二)《企业申领稳岗补贴审批表》(附件1);

(三)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裁减人员名单及裁员原因说明;

(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类型认定意见书;

(六)企业人力资源信息、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使用稳岗补贴的计划方案。

五、资金管理

(一)各统筹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二)稳岗补贴纳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并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三)稳岗补贴应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企业,撤销其享受补贴资格并收回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并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基金管理。自治区本级及各统筹地区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稳岗补贴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底,各统筹地区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附件:企业申领稳岗补贴审批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