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26 17:34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该项补贴的实施范围、补贴方式、申请审批程序和资金列支渠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申请表.doc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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