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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04 13:56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民生,稳定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社〔2016〕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条件,认真做好就业困难

人员的认定工作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按照《柳州市“零就业家庭”援助办法》(柳政办〔2007〕163号)申报认定,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的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是指申请认定时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

3.大龄失业人员(即“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4.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5.失地失业人员。

6.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12个月以上的人员。

7.其他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特殊情况。

有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投资分红、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二)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认定的管理组织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经办工作。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初审及复审工作。

(三)按就近就地的原则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服务

按照方便服务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市本级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有关手续。

经过资格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将纳入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管理范围,按规定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积极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工作

(一)做好基础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完善基础台账,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就业和再就业、享受扶持政策等情况进行有效登记和备案,并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调查走访,切实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实时反映。

(二)及时注销不符合就业困难条件人员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按程序逐级上报,经审批部门批示后,市就业服务中心注销原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注销原因:

1.开办私营企业或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

3.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移居境外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其他经查实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一旦注销,将停止享受有关扶持就业政策

(三)认真实行就业困难人员年度核验制度

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每年核验一次,由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材料,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做好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有效证件的年度核验工作,核验合格的,予以继续享受有关扶持就业政策并直至期满;对不按规定办理年度核验手续的,将停止享受各项扶持就业政策。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工作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将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格;对各级经办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要积极宣传本市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帮助本社区居民了解各项帮扶政策,及时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栁人社发〔2010〕123号)同时废止。

(三)各县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2017年6月21日

附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零就业家庭”成员须提供当年有效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原件附复印件;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人员须提供当年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原件附复印件;失地失业人员须提供《被征地农民登记证》。

(五)本人填写《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二、认定审核

(一)核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二)初审及公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将经审核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的,报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复审。

(三)复审。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市就业服务中心认定。

(四)认定。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审核认定完毕 ,并在申请人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签署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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