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6〕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托底帮扶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开发,社会力量筹集资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如政务协管(劳动保障协管、计划生育协管、低保协管、残联协管等)、党务协管、保洁、保序、保绿等岗位。
2.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市容管理等公益性岗位。
3.政府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
1.“零就业家庭”成员;
2.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
3.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4.大龄失业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
5.失地失业人员;
6.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其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前,不能安排公益性岗位;当年未申请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安排公益性岗位。
二、规范流程,明确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录用、用工等管理服务工作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开发和管理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承担本市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具体经办工作。
(二)公益性岗位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1.用工单位拟开发公益性岗位, 应按有关程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柳州市的实际情况,商市财政局后确定每年公益性岗位的规模总量。
2.用人单位原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因各种原因而产生的人员空缺,在定员名额内,以“总量控制、自行调配”为原则,可补充公益性岗位人员。用工单位可在人员空缺的3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同意后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三)坚持“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的原则,优先考虑最困难的人员,同时做好录用人员上岗后的相关工作。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就业帮扶托底措施,用人单位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最困难的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需经过公示、体检和培训等程序后方可上岗,工资福利待遇从上岗之日起开始计算。用工单位应将正式录用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记录有再就业情况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送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及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期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0%(指政府岗位补贴和单位发放的金额两部分之和),其中,用人单位发放的金额不得少于当期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5%。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以享受政府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当期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5%。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财政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六)“谁用工,谁管理”。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用工关系属劳动关系,应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用工单位对聘用人员实施岗位培训和内部管理规章、规定的教育,根据本单位的用工管理规定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期间,若被聘用人员违反用人单位的用工规定,用工单位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终止劳动合同,但必须在终止合同前的30日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市就业服务中心认可后,方可与聘用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因聘用人员本人原因(不可抗拒原因除外)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今后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流动,需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同意并办理商调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用工单位应当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列账,按规定使用,做到账、款相符。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冒领虚报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二)用工单位将公益性岗位人员作为单独群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人专户办理。
(三)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和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若违反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后仍不进行纠正和整改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资格。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间发生人身伤亡的,由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五)各县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柳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及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柳人社发〔2012〕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益性岗位申报程序
2.公益性岗位有关补贴申请程序
附件1
公益性岗位申报程序
一、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申报程序
(一)用工单位提出开发公益性岗位申请
用工单位拟开发公益性岗位, 须事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申请报告,申报内容包括:公益性岗位的工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复函用工单位。
(二)用工单位开展招聘工作。
(三)用工单位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拟录用人员的下列材料,就业中心对拟录用人员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1.公益性岗位援助表;
2.身份证及银行卡(用于发放岗位补贴)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拟录用人员当年体检报告;
5.用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6.用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
(四)市就业服务中心核查通过后,向用工单位发出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通知书。
(五)用工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并报送合同原件、花名册(原件及电子版)各一份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动申报程序
用工单位每月需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报送一次当月辞职、退休、商调等公益性岗位人员情况报告或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表。
(一)续签
用工单位与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满一年,经考核合格,期满续签,并报送合同原件、花名册(原件1份及电子版)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续签条件:
1.上岗时间累计未满三年的。
2.连续上岗时间届满三年,但是初次上岗时,女性年满45岁,男性年满55岁以上的。
(二)清退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再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予以清退:
1.累计上岗时间届满三年(指初次上岗时,女性年龄不满45岁,男性年龄不满55岁的人员);
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减员、空缺
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因各种原因而产生的空缺,在定员名额内,以“总量控制、自行调配”为原则,经考核、培训等录用程序后,可申请补充公益性岗位人员,用工单位可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补缺申请。
附件2
公益性岗位有关补贴申请程序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请程序:
(一)用工单位须在每一个月的25日前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当月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
(二)提交的材料:公益岗位补贴请款报告、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明细表、单位发放工资明细单、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报告或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表。
(三)市就业服务中心核查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五)市就业服务中心在每月10日前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通过的岗位补贴划入公益性岗位人员在交通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程序:
(一)用工单位须在季度结束后翌月25日前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上一个季度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二)需提交材料: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请款报告、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保补贴明细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经市社保局核查)、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经市社保局核查)、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报告或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表。
(三)市就业服务中心核查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五)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审批的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