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工作,巩固禁吸戒毒工作成效,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实现就业、回归社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戒毒康复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工作,是巩固戒毒成果、减少毒品危害的必然要求,也是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改善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对于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维护社会治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从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拓宽就业渠道,加强技能培训,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难题,提升他们回归社会的信心和融入社会的能力,为加快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多渠道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
(一)鼓励企业吸纳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对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招用戒毒康复人员的企业,按规定核发相应的证明,协助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大力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各地要充分运用各类扶持政策,鼓励戒毒康复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戒毒康复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经核实后,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以便其申请享受政策;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积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各地要充分考虑戒毒康复人员就业需要,对纳入当地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戒毒康复人员,可通过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扎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一)扎实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引导戒毒康复人员接受各类就业服务,为符合失业登记条件、有就业愿望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创业证》,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并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二)积极提升就业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戒毒康复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自愿参加创业培训或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经职业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大力推进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建设,延伸公共就业服务触角,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免费服务和“零距离”援助。组织实施好“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一系列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积极为戒毒康复人员搭建就业桥梁、提供针对性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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