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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30 16:06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失业登记,取消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都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制,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

        二、各地要加强就业失业登记与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相关业务的协调配合,建立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交换共享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信息,做好相关信息之间的比对核验。

        三、《就业创业证》由自治区统一印制,各地按规定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原已经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空白证书可继续使用,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