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理顺失业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柳人社发【2014】10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实施,为各类就业失业群体提供便捷的服务,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现就办理失业登记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户籍地办理原则
户籍所在地为各县(区)的失业人员,按照柳人社发〔2011〕120号文的规定,在其户籍登记社区办理失业登记。
二、集中办理原则
(一)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到市、县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到后,可持家庭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同底1寸免冠相片3张,现场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二)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首先选择户籍、单位以及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失业登记,也可直接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三、就近办理原则
属于以下特殊情况的失业人员,可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依据),以及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就近选择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或单位所在社区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一)单位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均无社区。如工业园区企业或乡镇企业,职工为附近的居民或农民。
(二)单位所在地有社区、户口所在地无社区。如单位在市区,职工居住城乡接合部。
(三)单位在市区,职工本人户口、工作场所都在异地。如长期驻外人员。
(四)属于柳州户籍,但工作场所不在柳州,也不在户籍地居住(无住所)。如长期驻外人员。
(五)单位在市区,职工人户分离,借住亲友家。如房屋已出卖但户口未变更。
(六)外地户籍且无暂住证,在柳州短期租房无固定住所。如签订劳动合同,工作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失业人员。
(七)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通知本辖区内有关单位和社区,落实好相关工作。
(二)请市人才服务办、市就业中心协调安排好相关工作,确保失业登记工作的落实。
(三)各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周到满意的服务。
(四)请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指导登记失业人员填写《柳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将其中一份交由失业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