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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柳财社【2012】2号)

  发布日期: 2012-01-17 10: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他们的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文件精神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培训为重点,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和促进就业为目的,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健全的技能培训工作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培训。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开展对补贴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对全市职业培训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项目审核、培训开班审核和培训质量监管,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安排鉴定考试。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初审。市财政局负责补贴经费的核拔。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在岗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下列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含六县)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具有本市户籍(含六县)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高校毕业生是指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高职院校)毕业生,以及市外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高职院校)柳州籍毕业生。

(二)创业培训:四类人员,以及毕业年度的本市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

(三)在岗培训:本市市属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具有本市户籍(含六县)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培训机构。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按规定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职业培训。企业所属培训机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可开展本企业职工在岗培训。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条件。培训对象在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纳入培训补贴范围的培训项目,经考核合格,获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相应证书,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一)培训对象每人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本市市属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在岗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

(三)同一人同一职业(工种)等级或者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培训补贴。

(四)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必须先参加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在享受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后的次年才能享受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

        第八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的不同和培训课时要求,分类进行补贴。分类补贴标准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A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B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C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为900元/人。部分职业(工种)及其培训课时分类见附件1。未列入附件1的其它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培训课时和成本参照本办法另行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的A类补贴标准。

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者创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创办你的企业”(GYB+S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0%,“发展你的企业”(EYB)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其中“创办你的企业”(GYB+S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的补贴分为培训补贴和后续服务补贴两部分,后续服务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三)在岗培训补贴标准。在岗培训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按《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柳人社发〔2011〕82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申报程序

(一)班前报告。定点培训机构应对报名学员材料进行初审,将学员信息录入“广西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开班前5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管理经办机构提交《柳州市享受政府补贴培训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附件2)、《教学计划审核表》(一式两份,附件3)、《教学安排表》(一式两份,附件4)等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管理经办机构收到开班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意见,并在培训开班5天后将培训人员名单在“广西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锁定,不再允许新添加培训人员,也不再接收培训开班5天后补交的开班申报材料。

在办学过程中若办学条件如培训地点、师资、设备、培训人数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培训机构需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管理经办机构,必要时重新报告。

(二)培训收费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培训后补贴”的办法,培训对象或者组织开展在岗培训的企业先行承担职业培训的费用,培训结束后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培训补贴。

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的前提下,对无力支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培训对象,经个人申请,可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支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和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三)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

1.培训对象或者组织开展在岗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在职业培训结束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2.培训对象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审批表》(附件5);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不属于本市公安部门的,还需提交《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的学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者学校的有关证明原件;

(4)就业技能培训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创业培训提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6)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者税务发票。

3.申请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机构除按第2项(2)、(3)小点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附件6);

(2)《柳州市创业培训后续服务人员花名册》(附件7)。

4. 属定点培训机构代申请的,除按第2项规定提交的材料外(无需附培训时的交费收据或者发票),还应提交:

(1)《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2)申请垫支人员的《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附件8);

(3)《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委托申请表》(附件9)。

5. 申请在岗培训应提交的材料。用人单位申请培训补贴除按第2项(2)、(3)小点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

(1)《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者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提交参培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柳州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增减变动情况花名册》复印件;

        第十条  职业培训补贴审核和发放

(一)市就业服务中心接到补贴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在相应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5、6)、审批汇总表(附件10、11)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相应补贴申请审批表、汇总表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就业服务中心专户。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入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者申请人在我市指定银行开设的帐户。

        第十一条  培训质量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资料存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管理经办机构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培训质量。

各定点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市培训要求,认真开展职业培训,确保培训质量,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并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为学员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对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的培训单位,取消培训资格,停止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对具有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训资格:

1.连续6个月未开展职业培训的;

2.未按批准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的,或未按职业培训教学计划进行教学,造成不良后果的;

3.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的;

4.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的;

5.强迫学员培训或者顶替学员培训的;

6.培训后鉴定考试合格率低于50%的;

7.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补贴培训信息公开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培训政策及相关操作办法、补贴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以及当年度定点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培训开班情况和考核结果、检查评估结果,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以及对定点培训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等情况。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查和社会监督。同时,健全资金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劳社字〔2006〕5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