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人力扶持返乡农民工就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3-20 00:0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是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至2008年底,我市6县共有39.9万农民外出务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用工减少,导致7.52万名农民工在春节前返乡,占6县外出务工人数的18.8%。春节后虽有部分农民工陆续外出务工,但仍有约3.1万返乡农民工无法实现外出务工。根据我市农民工主要流向地企业用工的情况分析,预计我市全年需安置农民工就业2至3万人。为切实帮助我市返乡农民工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精神,现就扶持返乡农民工就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引导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
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掌握了一定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创业补贴。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属初次创业的,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登记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额补助;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的(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初次创业成功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二)贷款支持。按自治区有头规定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重点扶持返乡农民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规模种植养殖、特色农业及农村服务业。
(三)鼓励返乡农民工开办的企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对自主创业并吸纳返乡农民工,且签订劳动合同半年以上的,按每用工1人给予补贴2000元。
二、多渠道促进返乡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
通过多种途径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为农民工创造就近就地就业机会。
(一)建设部门负责在农村村寨防火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建设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文化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市县区投资建设的其他工程中安置1.5万名返乡农民工就业。对用工单位按每接纳l名农民工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水利部门在全市水利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规定投标企业必须承诺工程项目使用当地返乡农民工的人数至少占施工队伍总人数的20%以上。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安置7000名返乡农民工就业。对接纳农民工的水利工程用工单位按每接纳1名农民工,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交通部门要通过公路、水路、场站、码头建设及养护安置5000名返乡农民工就业。对接纳返乡农民工的用工单位按每接纳1名农民工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在发展农村高效农业、植树造林、扶贫项目中要安排5000名返乡农民工就业,对用工单位按每安排l名农民工每月给予300元补助。
(五)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吸纳返 乡农民工就业。对从事规模以上种养业和二、三产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和单位,凡与持《广西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返乡农民工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用工单位每用工1人奖励1000元。
以上补贴截止期为2009年12月31日。
三、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力度
(一)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各县区财政要进一步增加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资金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返乡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返乡农民工参加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食宿补助。农民工参加培训所需的食宿补助经费三江、融水、融安3县按市本级、县级5:1的比例分担,柳江、柳城、鹿寨3县按市本级、县级2:1的比例分担。
(二)采取多种培训方式,扩大培训效果。整合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等针对农民工就业培训资金,用于开展返乡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具体办法按《柳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办[112]号文)执行。
(三)对报考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返乡农民工,可取消招生年龄限制,并实行学分制。返乡农民工在校学习期间给予每年1500元的补助。
四、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力促转移就业
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相互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进一步加强我市与珠三角地区和长三角地区的劳务协作,做好返乡农民工的就业指导工作,各级公共职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采取送岗进村、送培训下乡、举办专场招聘会等方式,为他们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引导返乡农民工有序转移就业。劳务输出地要与输入地保持联系,关注输出务工人员在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切实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劳动权益。
五、资金来源和使用
本《通知》规定的对返乡农民工工资补助、用工补贴、贷款贴息、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来源于自治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制定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并按方案执行。
六、返乡农民工身份的认定
本《通知》扶持的农民工,指持有《广西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返乡农民工,具体认定办法及办理程序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七、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摆到当前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返乡农民工信息登记制度、监测制度,全面掌握返乡农民工就业情况,帮助返乡农民工解决急需解决的问题。继续开展“春风送岗行动”,加强和改善对返乡农民工的专项就业服务。积极完善社会救助相关制度,农民工返乡后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纳入农村低保救助范围,虽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生活确实困难的,应及时给予临时特困救助,对生病住院的给予农村临时医疗救助。卫生部门要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合。教育部门继续落实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制度。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为进城务工农民工、返乡农民工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财政部门负责分配和下达返乡农民工就业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水利、扶贫和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制定返乡农民工创业项目实施和验收办法,提供技术服务,推进项目实施。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实际,按“特事特办”原则,主动沟通,认真研究制定相关用地、税费、环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八、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的扶持政策,让广大返乡农民工全面了解政策。要大力宣传返乡农民工转变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社会责任,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典型经验,为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各县区要加强对扶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的组织推进作用,研究解决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形成合力,做好扶持返乡农民工就业的工作。
在执行本《通知》中如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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