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3-17 00:0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高新区、阳河工业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02年以来,我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工作力度,保持了全市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实施“柳州创造”为战略基点,按照建设和谐柳州的要求,将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扎实推进劳动者创业促就业,在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逐步提高城乡统筹就业的水平,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市平均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4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平均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万人;平均每年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培训3.5万人。
(三)主要任务。
1.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以援助困难群体就业为重点,通过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就业稳定性。
2.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通过开展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格局。
3.加强失业调控。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妥善安置重组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4.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加强对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完善面向城镇所有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障稳定就业,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二、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并举,促进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
(一)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规划、调整经济结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摆在重要的位置,把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提高人民群众收入作为优先目标,促进经济与就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充分利用我市的优势,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创造就业岗位。大力发展汽车、机械、冶金等支柱产业,通过支持企业的发展来增加岗位。确立项目带动就业的工作思路,将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作为“十一五”时期项目规划和推进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土地、税费、财政、信贷政策扶持。
(三)调整产业结构,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增加就业岗位。大力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经营范围、从业条件、资金融通、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四)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增强企业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鼓励发展“绿色旅游”等特色旅游业。以扩大就业为导向,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支持,对在城镇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应给予积极的扶持。
(五)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积极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和小时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建立、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调整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4.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实现再就业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5.“零就业家庭”成员
6.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实行年检制度,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各部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应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区内通用。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办的贸易市场,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摊位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就业服务。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2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利用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根据国务院规定,在贷款期内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在贷款期内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开展信用社区为小额担保贷款人员提供信用担保的试点工作,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可以相应延长。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2.各类企业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可得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3.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按所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不超过3年的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
(养老、医疗、失业)的登记、参保、续保、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到期或终止后的相关手续等事务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市政府根据市就业服务中心实际工作情况给予经费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经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解决。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改进就业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一)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展全方位的就业服务。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含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对他们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的环境,全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专门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的窗口,认真做好农民工失业登记工作,积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各级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做好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改善服务手段,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以及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上述人员免费介绍就业成功的,每介绍成功一人,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一次性给予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要用在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上,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的单位可按其实现就业的实际成效进行奖励。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落实劳动保障执法经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现有就业服务体系及设施的效能。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现有服务体系及设施的效能。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整体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劳动力资源库统一管理。完善网上求职、信息发布和职业介绍功能,为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逐步实现失业保险经办与就业服务业务有机衔接和全程信息化。
(五)开展主动服务和跟踪服务,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求职、用人信息的数据库,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提高供求匹配率。对政府投资项目、公益性项目、新建扩建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进行增加就业岗位的分析测算;在项目开工建设和建成后需招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劳动力市场签订招用员工的协议,劳动力市场负责根据新建项目增加就业岗位数、用工计划、工种分布和用工条件、要求等,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并利用所掌握的劳动力资源信息,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挑选合格的人员。在项目开工建设的同时,相关培训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需求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组织其参加相关的技术技能培训。
(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把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整体规划。完善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强化基础管理。劳动保障协理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
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加强失业登记、就业和用工登记等就业管理基础工作,实行实名制就业登记和用工登记制度。
五、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切实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
(一)广泛发动全社会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凡我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可在定点培训机构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上述人员有创业愿望的可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并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创新培训机制,实施分类培训。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培训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培训。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注重培育培训品牌、着力提高培训质量。要结合各类学员的年龄、技能水平、文化水平和求职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培训形式。可以实行全日制、半日制培训,可以采取与企业联合办学的形式开展就业培训工作。
(三)积极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全面提升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培训机构要根据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技能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
(四)鼓励自主创业,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及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工作。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对进入实际创业阶段的人员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
对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后续服务的机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培训计划完成情况、提供后续服务情况及培训人员创业成功率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加大就业培训资金的投入,落实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培训级别、实现就业情况来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解决。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参训人员受训结束后,通过考试后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结业证书》,可获得培训补贴。参训人员受训结业并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未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结果考核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
(六)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定定点鉴定机构向享受培训补贴的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凡享受培训补贴的人员在参加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结业证书》、《户口簿》、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六、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必须提前30日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其他企业一次裁员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10%以上或超过10人的,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所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债务问题的,不得裁减人员。
(四)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的,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劳动保障、统计部门要加强就业和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资源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及时准确掌握城镇就业和失业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
(二)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八、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实行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并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市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已更名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经办机构例会制度。各县、区也要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再就业扶持政策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政策扶持的内容,办事程序、手续,办结时限,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三)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定期通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和投诉举报等制度,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检查并按季度通报再就业政策落实、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办结。
(四)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开展各类劳动就业培训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五)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
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建立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及时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向群众、企业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七)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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