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2024年版)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4-09-24 17:28  
|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 | |||
| (2024年版)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 1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 2 |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人社部、民政部、卫计委令第27号,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三)受收当事人财务的。 |
| 3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 4 | 对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5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 说明 | 1.本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主要梳理规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设定的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2.本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实施依据更新至 2024年9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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