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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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立依据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裁量情形、幅度 |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 |
实施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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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1-5名农民工的 |
对单位处2-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2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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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及6-10名农民工的 |
对单位处3-4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2.5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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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及11名以上农民工的 |
对单位处4-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5-3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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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1-5名农民工的 |
对单位处2-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2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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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及6-10名农民工的 |
对单位处3-4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2.5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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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及11名以上农民工的 |
对单位处4-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5-3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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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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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5名农民工的 |
对单位处2-3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1-2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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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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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6-10名农民工的 |
对单位处3-4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2-2.5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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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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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1名以上农民工的 |
对单位处4-5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2.5-3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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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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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用账户但未使用该账户发放工资的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6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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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专用账户资金未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8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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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10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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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2.经责令项目停工,逾期不停工 |
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限制承接新工程的处罚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实施,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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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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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不超过1 个月的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6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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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8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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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2个月以上的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10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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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2.经责令项目停工,逾期不停工 |
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限制承接新工程的处罚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实施,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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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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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涉及1-5名农民工的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6万元罚款 |
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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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涉及6-10名农民工的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8万元罚款 |
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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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涉及11名以上农民工的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10万元罚款 |
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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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2.经责令项目停工,逾期不停工 |
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限制承接新工程的处罚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实施,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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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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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5名农民工的 |
处5-6万元罚款 |
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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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及6-10名农民工的 |
处6-8万元罚款 |
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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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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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11名以上农民工; 2.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
处8-10万元罚款 |
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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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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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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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的 |
处5-6万元罚款 |
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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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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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的 |
处6-8万元罚款 |
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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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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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 |
处8-10万元罚款 |
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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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分包单位存在未将农民工工作量、工资支付表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不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管理行为涉及时长1 个月的 |
处5-6万元罚款 |
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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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分包单位存在未将农民工工作量、工资支付表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不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管理行为涉及时长2 个月的 |
处6-8万元罚款 |
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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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分包单位存在未将农民工工作量、工资支付表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不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管理行为涉及时长3个月以上; 2.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
处8-10万元罚款 |
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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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在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的 |
处5-6万元罚款 |
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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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维权信息告示牌缺少法定内容的 |
处6-8万元罚款 |
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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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2.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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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8-10万元罚款 |
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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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不超过1 个月的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6万元罚款 |
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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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8万元罚款 |
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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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2个月以上; 2.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10万元罚款 |
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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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逾期1-10日或者涉及应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金额1/3以下的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6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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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11-20日或者涉及应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金额1/3-2/3的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8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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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责令改正,逾期21日以上或者涉及应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金额2/3以上; 2.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10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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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逾期1-3个工作日不提供的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6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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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4-7个工作日不提供的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8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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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经责令改正,逾期8个工作日以上不提供; 2.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10万元罚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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