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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裁量权基准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1-10-28 14:5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裁量情形、幅度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

备注

1

对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1-5名劳动者的

处单位以2-3万元罚款,处个人1-1.7万元罚款


涉及6-10名劳动者的

处单位以3-4万元罚款,处个人1.7-2.4万元罚款


涉及11名以上劳动者的

处单位以4-5万元罚款,处个人2.4-3万元罚款


2

对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1-5名劳动者的

处单位以2-3万元罚款,处个人1-1.7万元罚款


涉及6-10名劳动者的

处单位以3-4万元罚款,处个人1.7-2.4万元罚款


涉及11名以上劳动者的

处单位以4-5万元罚款,处个人2.4-3万元罚款


3

对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1-5名劳动者的

处单位以2-3万元罚款,处个人1-1.7万元罚款


涉及6-10名劳动者的

处单位以3-4万元罚款,处个人1.7-2.4万元罚款


涉及11名以上劳动者的

处单位以4-5万元罚款,处个人2.4-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