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桂依法行政〔2017〕6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和局属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法制机构对我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政策法规科、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承担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我局有关科室、单位(以下称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范围及目录清单》,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将案卷移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移送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卡;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处理报告,包括基本案情、案件处理过程、证据采纳情况、适用的依据、处理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六)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七)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八)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执法科室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执法机构未按要求补充的,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执法机构。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会同法制机构协商确定。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六)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送审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填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退还执法机构并予以登记: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限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经法制审核后,执法机构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文书送法制机构备案,同时将法制审核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形成规范卷宗材料。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留存下列资料:
(一)执法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处理报告;
(二)《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我局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政策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卡
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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