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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30 15:32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有效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将《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暂行)》(以下简称《量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应当以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目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发挥行政处罚引导、规范、服务功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人性化执法。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依法享有的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依照《量化标准》的具体标准和幅度进行执法。

三、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由合法主体在法定的裁量要件和法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符合法律目的,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

四、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相同的行为应当平等对待,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作出不同的处理。

五、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将自由裁量标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自由裁量内容、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符合有关条件的社会公众查阅。

六、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的种类、幅度内,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予以合理的细化,作为实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七、决定是否作出一定行政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行政机关不得违法裁量。

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意见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明确听取意见的程序和方式。

九、 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认真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理。

十、建立重大或复杂自由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集体讨论研究结果和决定事项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

十一、法制机构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违法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为。对徇私舞弊、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按《柳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暂行)

 

附件: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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